誠信行為的難

不少人認為現實職場中根本沒有可能做到誠信,最少某些職業如是。做律師的既然接下案件,便需盡所能從疑點中建立維護所託者的利益,案情的真實性往往是次要的。從事市場營銷者,對產品絕對要隱惡揚善,才能成功游說買家。股票交易員往往因買方能收取更多佣金,自然傾向叫人買多於賣。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人們都是「隻眼開、隻眼閉」,或者不斷妥協,以致發展到完全不能作倫理上的判斷,似乎政治行業便是這類的表表者。

與此同時,卻又有相反意見,認為企業以至個人追求誠信,似乎是大勢所趨,只是其複雜的挑戰性,往往為人所忽略。有些人認為誠信行為是理所當然的,實踐起來非常簡單。曾經聽過一位執法者說他從來沒有道德兩難的決定,只管按著法規執行,一切便簡單得多。又有一位任職於司法機關的人士,形容他草擬法律無數,從沒面對道德挑戰,因此在他的世界裡,活出誠信就如飲茶食飯般理所當然。上述兩位人士,活在一套近乎沒有靈魂的個人價值體系,把社會公共議題的複雜性分割出來,自然能沾沾自喜地履行其「誠信」理念。

在履行誠信時,的確有人簡單到近乎幼稚的相信誠信行為是理所當然的,有人卻在處境中不斷妥協,直至喪失任何倫理判斷的能力。論者柯伯格(Lawrence Kohlberg)洞悉上述兩種極端表現與人格發展非常吻合,就如幼童成長到進入化境的老人。可是,柯伯格認為個人或企業在道德發展的程度,與童年至成熟期的道德發展有反向類比,即是說企業不會因規模處於初階而較能天真地持守道德。相反,企業在創業初期為保生存與競爭力,往往較少顧慮社會責任與倫理行為。基於此,這等小企老闆傾向於較少仁義倫理包袱,社會責任則留給大企承擔,是以,誠信便成為市民大眾對擁有資源、賺大錢者發財立品的應有訴求。柯伯格的理論,雖然不能討好那些認為誠信行為,應該普遍存在不同類形企業的人,但最低限度反映了現實社會對誠信行為的底線要求,就是「多得多取」的原則──賺得越多,責任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