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基督信仰看中國誠信危機的出路

引言
要在中國地方談誠信,可說是近幾年才被關注的話題。譬如:在“首屆中國企業信用論壇”上,全國人大副委員長蔣正華指出,中國一些企業因為信用缺失而導致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每年高達5855億元:即相當於中國年財政收入的37%、而國民生產總值則每年因此至少減少2個百分點。這到底是哪裡出現了問題呢?蔣正華認為首要的問題在於有些不法商人會以做假方法伺機斂財。事實上全國每年因產品品質低劣、商人制造假貨甚至出售假貨等問題而造成各種損失高達2000億元。其次是賴賬。要知道縱使銀行控告企業欠賬勝訴率達95%以上,但其執行率卻只有15% ;而中國的三角債情況亦相當嚴重。據說很多企業因為被迫採用現款支付而加重了他們的負擔。久而久之,三角債亦成了許多企業關閉的重要原因。再者,銀行投入了大量貸款用於清理企業之間的三角債,卻治標不治本,倒過來增加銀行由於逃廢債所承受的直接損失每年高達千多億元。此外,近年中國的失約率甚高。具體來說,每兩份合約便有一份失約。至於合同欺詐,每年帶來的經濟損失亦高達50多億元。簡單而言,當前的中國由於信用問題而造成的市場交易無效成本,已佔GDP的10% 左右。長遠來說,信用缺失可能帶來最嚴重的後果是:破壞市場經濟運行基礎、動搖投資者信心。

既然當日全國人大副委員長蔣正華有這麼深切的體會,那麼,時至今日,我國商人又是否真的信守誠信呢?

或許,在「利字當頭」商業世界,人們總會以私利為先,因此做假、欺詐等情況仍然屢見不鮮。至少現在每當人們聽到那件東西是「中國製造」的話,他們總是耍手搖頭、避之則吉。接二連三的商人做假事件實在令中國人感到丟臉。例如用蘇丹紅造出的紅心鴨蛋、陳年老餡的月餅、假黑木耳等等……人們想起亦開始感到倒胃!

正當我們以為政府機關會對那些不法商人嚴加查辦、試圖遏止做假情況再次發生之際,原來另外又有一班不法份子正在蠢蠢欲動、伺機做假賺錢。不是嗎?隨着北京奧運完滿結束,世界各地的觀眾仍在再三回味開幕禮當日那些千人太極拳、體操王子李寧凌空跑步、點燃聖火等等……一幕幕振動人心的場面,頓時令西方國家對我國刮目相看。此時此刻,中國似乎在西方強國中漸露頭角。然而,不幸的事卻陸續湧現出來 — 毒奶事件。

據悉國內大批嬰幼兒食用了含有三聚氰胺有害物質的三鹿牌 “有毒” 嬰糼兒奶粉後發生腎功能衰竭、腎結石,甚至導致嬰兒死亡。除了三鹿牌奶粉外,此事還涉及國內三大知名品牌,包括蒙牛、北京奧運贊助商伊利和光明等三種液態奶。根據中國質檢局早前對嬰糼兒奶粉和液態奶進行的抽樣調查顯示,上述三個品牌均含有三聚氰胺成份。

毒奶事件乃是有人為了謀利而在產品中加入有毒化學物質三聚氰胺,從而提高奶類製品中的蛋白質來賺取利潤。緃使有三鹿牌客戶投訴其產品的品質,然而,三鹿公司依舊採取 “駝鳥政策”、掩飾其不當的行為。此時,作為三鹿公司第二大股東的紐西蘭公司恆天然集團及紐西蘭總理克拉克女士都先後向中方交涉,而毒奶事件亦因此才得以在國際傳媒報導中曝光。

傳統上,中國人是 “愛面子” ,並且有 “家醜不得外傳的觀念” 的,更枉論是中國政府呢?中國剛剛在北京奧運會傾盡人力、物力,展現中國人的團結和傳統藝術的超凡素質……如今卻爆出毒奶事件,倒給人們認為中國商人是昧著良心賺快錢、喪失對他人生命的尊重。簡言之,奶粉醜聞似乎把奧運後的激情一掃而光。說得更具有一點,就算現在再開多幾個奧運會,也挽回不了中國的面子。長遠而言,外國人還會願意和中國商人談生意、甚至成為合作夥伴嗎?

中國建設現代誠信的基礎觀念
在「世界經濟發展宣言大會」中的「世界經濟發展中企業信用論壇」 上,關於中國現代誠信的建設,中國國際跨國公司研究會會長王茂林指出:“中國的經濟穩定增長,已經成為世界經濟活動活躍的帶動力量。誠信問題亦引起中國政府、社會和廣大企業界人士的高度重視。因為大家已經認識到,一個無誠信的社會是難以確保經濟持續穩定增長的。中國在經濟增長和融入世界經濟體系過程中,將大大加強全社會的誠信建設,形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中國正在營造法制環境,以法律規範引導保障信用體系的建設,進一步規範政府的行為,轉變責任,政務公開,增加透明度,同時倡導市場主體的誠信意識,樹立守信的公共形象,加強社會監督,特別是利潤監督。要建立國家、地方、企業和個人的誠信數據庫,中國將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為數據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其實,他的理念是源自中國共產黨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巿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建設誠信的社會目的在於確保經濟持續穩定增長,其手段是通過加強立法和執行。雖然,《決定》提出:形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是建設現代巿場體系的必需條件,也是規範巿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但整個重點是放在制度上的改革,主要是以法律規範引導和保障信用體系的建設。所以,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在《信用體系是巿場經濟的基礎制度》 一文中,也論述到現代信用體系必須要有法律作基礎。要建立全中國的社會信用體系,就:(1)要推廣徵信行業,形成失信懲罰機制的基本條件;(2)要加速制定《社會信用信息法》;(3)要嚴格執行相關法規,加大對各類企業、個人失信行為處罰力度,使不守誠信的企業和個人,一經發覺,不僅名譽掃地,而且經濟損失遠大於不當所得;(4)要規範政府的行為,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成為社會誠信的表率。

2003年9月18日,人民日報頭版,署名文章《論誠信》 中亦強調:誠信建設靠教育,更靠法制。要加快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完善的信用制度體系,利益導向體系和監督管理體系,是當前中國解決誠信問題的治本之策。另一方面,提到要在誠信問題上,一手抓制度建設,一手抓教育引導,這是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具體體現時,强調在誠信教育倡導的「誰誠信誰光榮」的基礎上,制度建設的推進將為「誰誠信誰得利」提供保證。

當中國在建設現代誠信時,其主要(甚至是唯一)的目的是為了要維持一個經濟持續穩定增長的社會。所以,當社會的誠信出現問題時,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以立法制去建立信用制度是自然的。但這種以法律制度的建設成為主要的道德建設,其背後的觀念却是基於兩點:(1)人是經濟的動物,企業和個人要誠信是因為誠信能帶來利益。故此,誘之以利,以制度保証「誰誠信誰得利」。(2)人性是惡的,人要懲罰才會守信用。故此,信用制度的建立,重點是建立一個失信懲罰的機制,以懲罰使到企業和個人會守信用。因此,政府在談一手抓機制建設,一手抓教育引導時,上述兩點就成為了制度建設的動力和教育引導的內容了。即是中國的誠信教育內容會是功利性的:人之要誠信是為得利、為怕懲罰。

基督信仰的理念
現代市場經濟活動建基於有形或無形的契約精神,稱為「信任」 ,而聖經中的信任乃起源於神創造人後,祂給予人管理治理大地的責任和權柄,叫人與祂同工,這是神對人的信任。信任是雙方面的,故此,人作為被造之物,亦須信任造物主.信任祂的安排、保守和供應。人信任神,原因在於神是造物主,是供應者,但最重要還是因為神是信實的神。跟着,他指出人類的墮落是人違背了神對他們的信任;並且,罪入了世界後,人類的社會缺乏了互信,因為人變得愈來愈不可信。同時,更在以色列人的歷史中歸納了三類破壞人際互信的例子:(1)欺詐;(2)虛偽;(3)出賣或背叛。但神藉耶穌在十架上的的救贖却要將信任帶回給人,因為祂給人的救恩是透過信心成就,而這種信心包含着對神的信任。人在這人與神和好的關係上,人重新信任神,並以這新的信任為基礎,再次建立人與人之間的互信。

人與人之間的互信關係是建基於人與神之間的和好關係上,這個理解對基督徒而言,是很容易接受的。當讀舊約聖經的時候,舊約的人顯然認為耶和華是唯一值得信靠的對象。他們不倚靠任何自己所做的任何事,或別人做的事,或別的神祇做的事。他們單單信靠耶和華。去到新約,中心信息是强調信心(依靠)的重要性。信心就是完全放棄自己個人的資源。信心就是毫無保留的將自己委身於神,信賴祂的憐憫。信心是緊握神在基督裡的應許,純然倚靠基督為救恩所完成的工作;倚靠住在裏面的聖靈的能力,得着每天的力量。信心意味着對神完全倚賴和完全的順服。

出路
基督宗教的信仰中心是人要回復對神的依靠,其基礎是:神是人的創造主,且是信實可靠的。建基於此的基督宗教信仰群體中,人與人之間的互信,並不是真的因為相信人在接受了基督宗教的信仰後變得可信,而是因為信徒將生命委身於神,相信神對他的保守;因而信任有同樣委身行動的信徒,相信他們也是可以信賴的。即是,此種信任是由一種價值觀所形成的:就是相信不肯定的世界,有永恆可信靠的神掌管。因此,在基督宗教信仰群體中,人與人之間就算有欺詐、虛偽與背叛,神也會保守信靠祂的人不會受到傷害。基督宗教信仰群體中所產生的信任,就是由此種價值觀所形成。因為互信是由雙方面的默契產生的,故此,這種人與人之間的信任並不適用於信仰群體以外的人。

那麼,在無神論政府統治下的中國,在推動誠信道德和建設信用制度體系時,當然沒有可能將對上帝的信靠作為人與人之間的互信關係的基礎和價值。那麼,基督徒在處理誠信這個中國商業倫理課題時,該怎樣將基督宗教的價值放進去呢?Schilling指出經濟倫理學知識和規範的直接泉源是自然法(Natural Law)。自然法是自然道德律的一部份,這個道德律本身就是對永恆法則、對理性和對理性安排的上帝意志的參與。這種參與,體現和表現在人類清楚的認識能力和自然的喜愛中。自然道德律是對人類的自身、與他人和與上帝的行為,根據最終的目的,進行理性的整理和調整。而自然法是直接來源於人類和事物的本質,也就是來源於上帝期望的存在,正如上帝創作它們那樣。 這也是古教父奧古斯丁和阿奎那建構他們當時社會的經濟倫理所用的進路。

在上述的前題下,怎樣在誠信這個中國商業倫理問題上看到上帝的意志呢?首先就要問:上帝期望的誠信的本質是甚麼?再從誠信事物的本質中,推斷出其規範。而這規範必須包括上帝在誠信方面要求的義務,並且,使之對現今的和受歷史條件限制的商業倫理行為進行評價成為可能。在運用自然法時,基督徒可以避免將基督宗教的信條硬套在中國商業倫理的處境中,却又可以將對上帝信仰的真諦包含在日常的誠信生活中去。

基於以上的進路,其中的一個方法是我們可以將建立誠信道德的動機不只限定於一種:因為對上帝的信靠;而將動機推展到包括:自利、利他(有自然感情推動的)、利他(無自然感情推動的)、無私的愛、道德責任就是為了道德責任…等。然後,我們可借鏡Bernard of Clairvaux的靈修傳統,將靈性發展分成幾個階段:a) 為自己而愛自己;b) 為自己而愛神;c) 為神本身而愛神;d) 為神而愛自己。

我們把上述的靈性階段論應用到誠信道德的發展上,那麼,我們就不用排斥低層次的動機:因自利而不作不誠信的行為了。但達到了這個階段以後,我們必須提供資源,使人們認識到在基督宗教的世界觀內有很多的空間,學習對道德純一的獻身和對神、對人無私的愛,以提升其誠信道德的動機。這種階段論的好處是:有理想境界,又不會太理想化。沒有理想境界,誠信道德就不能反映對上帝信仰的真諦淪;但太理想化,則是將基督宗教的信條硬套在中國商業倫理的處境中了